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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11-03 12:3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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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收集部分涉疫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教育作用,做好我院疫情防控工作,希望我院师生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人人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案例一
发热后还组团打麻将 造成多人确诊
     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
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逃避正常检查
     自今年8月起,李某多次要求他人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法律后果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这种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仅如此,如果持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人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他的行为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帮助其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机构或个人,也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三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辱骂民警和防疫工作者
     10月25日凌晨,一辆白色小轿车驶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东收费站,在卡点工作的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的警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要求查看驾乘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及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当检查到坐在后座的张某并提醒她戴好口罩时,张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开始辱骂警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还时不时地拿出手机录下视频,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遵义东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律后果
     张某因违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条链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
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传播危险
     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法律后果
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査。
法条链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
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
     10月19日,王某龙(男,39岁)非法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个小区53名居民,乘坐大巴车前往河北霸州参加“一日游”活动。期间,其与大巴车司机韩某(男,51岁)未按照规定对登车人员逐一扫码登记。22日,其中一名近期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新冠肺炎。
法律后果
     目前,昌平警方依法对王某龙、韩某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此类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具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六
造谣求满足 最后终害己
     10月23日深夜,丹桂派出所民警协助医护人员在辖区某酒店帮助留观人员办理入住手续时,经过酒店门口的汪某洋随即将该场景偷拍下来,先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并在群内编造酒店出现了命案的虚假信息,引起不少网民的关注。在看到大家将注意力聚集到自己编造的谎言上后,汪某洋继续着自己的导演角色,以达到内心的满足;同时,汪某洋还将话题转移到新冠疫情上,编造发送发现疫情、有人隔离等虚假信息。经过不断的转发效应,让不少群众产生了心理恐慌。获知此事后,丹桂派出所案侦民警迅速搜集证据,锁定违法嫌疑人汪某洋,依法查办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目前,汪某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规定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全民抗疫、众志成城的时刻,总有那么个别人爱生事,造谣传播引得人心惶惶,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提示
     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就是对防疫工作的最大贡献。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社会、他人负责。战“疫”当前,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共筑疫情防控坚强屏障。希望我院广大师生从自身做起,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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